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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主城区330平方公里禁燃高污染燃料

www.bxuw.com  2008-07-16 22:46:57  作者:谭蓉 速俊萍  来源:彩龙中国  查看/51


 
  9年的禁煤战继续升温。昨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与市环保局共同起草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昆明的禁燃区范围扩大到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禁燃物也由过去的燃煤等扩大到原煤、焦炭等数十种高污染燃
料。

  为增强政府规章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7月23日前反馈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电话及传真:3102676;电子邮箱:kmfzb@126.com

  主城区330平方公里均为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为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高污染燃料指: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低保户改用清洁能源给补贴

  对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个人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规定实施前已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自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批准建成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灶、炉等生产生活锅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违反规定最高罚1万

  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个体经营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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