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www.bxuw.com  2008-02-18 12:38:25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查看/410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自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3
    

  第一条: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篇: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全文)
下一篇: 全国各省旅游投诉电话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锦程商务|MAX WAY Business|云南旅游|大理旅游|丽江旅游|香格里拉旅游|泸沽湖旅游|西双版纳旅游|国内旅游|出国旅游|云南旅游信息|★
欢迎交换连接 提出意见建议 本站永久网络实名:百姓旅游网 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国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L-YN-GJ00001
旅游咨询热线(TEL):0871-3126851 6483122 传真:0871-3147045 MSN:lvyou8889@msn.com,bxuw001@hotmail.com
办公地址:昆明市东风路96号(茶花宾馆2号楼)邮编:650041
Skype免费通话帐号:bxuw001,bxuw002,欢迎您的呼叫,我们将热心为您解答云南旅游的疑难问题!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今天点击: 1677 次 昨天点击: 4977 次 总点击: 1360843 次 你IP为:38.103.63.61
滇ICP备05001395号 技术支持:建站中国 中国游游网 自助网站链接,提高PR值